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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狱不悔改 男子贩卖毒品“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5-05-05 14:04:37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偏僻山村青年男子王文顺,因为盗窃、贩卖毒品而多次入狱,但仍不悔改。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王文顺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文顺领刑一年零二个月,这次是他的“四进宫”。 被告人王文顺之前已多次入狱,他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文顺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大桥路一公司门前以1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和1小包冰毒疑似物贩卖给一吸毒人员时,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王文顺身上及其周围地面上缴获海洛因疑似物15小包(净重1.08克),冰毒疑似物1小包(净重0.13克),毒资人民币150元,手机2部;在该吸毒人员身上缴获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净重0.08克),冰毒疑似物1小包(净重0.23克)。 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上述所缴获的海洛因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均分别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文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文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及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文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联想牌手机一部、海洛因1.16克、冰毒0.36克和毒资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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