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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架男子弄伤一未成年人颈椎赔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06 10:10:45
本网讯(胡晓玲 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榆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害人姚某某(2002年出生)与蒋某某(2004年出生)因捺泥巴一事在被告人蒋榆辉经营的小商店门口发生口角。被告人蒋榆辉见状上前拉架,被害人姚某某不服气,与被告人蒋榆辉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蒋榆辉将被害人姚某某的颈椎弄伤。经鉴定:姚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蒋榆辉与被害人姚某某的监护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元。为此,被害人姚某某的监护人对被告人蒋榆辉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蒋榆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榆辉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榆辉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榆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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