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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女店主贪便宜收售赃物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5-05 13:32:47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废品收购站女店主,明知他人销售的电缆来路不正,却贪图便宜,低价予以收购,尔后高价卖出赚取差价。日前,笔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女店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柳青是营山县城南镇农民,在县城附近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2013年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期间,唐某、姚某等人(均已获刑)在营山县城西干道铁路桥、兴隆桥等附近,多次盗窃营山县电信公司、营山县电力公司的电缆,然后分三次拉到柳青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柳青明知这些电缆有问题,但认为有利可图,便通过讨价还价,分别用240元、350元、600元买下,运到外地高价出售。

    案发后,侦查人员发现柳青存在买赃嫌疑,遂对其进行讯问。柳青见事情败露,很快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唐某、姚某等人。经鉴定,柳青低价购入的电缆价值人民币6264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青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柳青认罪态度较好,并配合公安民警将实施盗窃行为的几名犯罪分子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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