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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盗窃赃物返回途中暴力抗拒抓捕如何定性
作者:涂国华 邵晓群 发布时间:2015-01-29 13:56:51
【案情】 某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从一小区居民家中盗窃得笔记本包一只,内有笔记本一台。李某携带笔记本包离开小区返回家中时,遇到巡逻的民警。民警见李某行迹可疑遂上前盘问。李某因心虚便逃跑,民警立即追捕。为抗拒民警的追捕,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追捕的民警乱扎,但未刺中民警,且李某最终被民警制服。 【分歧】 对李某盗窃后携带赃物返回途中,暴力抗拒民警抓捕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盗窃罪对其予以定罪量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对李某予以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 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这里的 “当场” 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在实施完毕盗窃行为之后,离开作案小区回家途中,因形迹可疑而被巡逻民警盘问,并非是被民警发现了其盗窃的行为而被盘问的,也就是说,李某的行为是事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行为,不符合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故不应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而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 (作者简介:江西省黎川县法院 涂国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 邵晓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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