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路过店面发现无人看管 无业男盗手机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4-23 09:47:51
本网讯(钟灿) 四川省营山县一无业男子,路过一家门市时发现无人看管,便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将一部手机盗走。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宇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40岁的张宇阳,初中文化,一直无正经职业。1995年,20岁的张宇阳因犯盗窃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张宇阳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他仍不知悔改。 2014年11月27日下午,张宇阳在路过营山县大南街一家副食店时发现店面无人看管,便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张宇阳看了看周围,不紧不慢地走进店面,将店面老板放于柜台上的华为手机盗走,这一切,被摄像头捕捉了下来。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62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张宇阳于2014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宇阳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宇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宇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宇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宇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三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