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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地下电缆线 “六金刚”和收赃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15 13:32:44
本网讯(张江枢) 营山一盗窃团伙,最大年龄72岁,6人中有男有女,组成了“六金刚”,专偷埋在地下的电缆线。近日,四川省营山县法院分别判处六人缓刑,同时,收购被盗电缆线人同获刑。 唐德权、刘良勇、唐益超、唐一安、姚友海、唐荣国同是逢安县一个村子里的,六人平时素有往来,关系较好,一日,六人商议挣点外快补贴零用,七嘴八舌后,均觉得挖地下电缆线是个不错的选择。 2013年10月上旬,唐德权、刘良勇、唐益超、姚友海、唐荣国等人在营山县城西干道铁路桥附近,用刘良勇驾驶的长安车把营山县电力公司埋在地下的电缆线拉断,盗走后用刘良勇的车运至县城,卖给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的陈学英,获账款240元后平分。 初尝甜头的“六金刚”不肯罢手,又于2013年10月上旬,在营山县城西干道兴隆村4组铁路桥下,采用同样方法把营山县电信公司埋在地下的电缆线拉断,盗走后用刘良勇的车运至再生资源回收站,卖给陈学英,获得账款350元后平分。 2013年11月中旬,在营山县疾控中心西城社区服务站一侧,把营山县电信公司电缆线10余米盗走。次日,唐德权、唐一安、唐益超、姚友海、唐荣国等人又在同一地点,把营山县电信公司埋在地下的电缆线100余米盗走,然后用刘良勇的车运至营山县城南镇兴隆路再生资源回收站,卖给陈学英,获得账款600元后平分。 六人所盗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264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德权、刘良勇、唐益超、姚友海、唐荣国、唐一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学英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荣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学英配合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唐德权、刘良勇、唐益超、唐一安、姚友海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德权、刘良勇、唐益超、唐一安、姚友海、陈学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德权、刘良勇、唐益超、唐一安、姚友海、唐荣国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友海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七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营山法院分别判决唐德权、刘良勇、唐益超、姚友海、唐荣国、唐一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1500元,判处陈学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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