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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屡教不改伸贼手被判刑罚“六进宫”
发布时间:2015-04-13 15:16:13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一无业男子,曾因吸毒、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3次被劳动教养,也曾因盗窃他人财物两度入狱服刑。2014年11月,在营山县城某门市内,他再次伸出贼手,窃得一部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2015年4月9日下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男子也因自己的油盐不进、屡教不改“六进宫”。

    任九阳今年40岁,家住营山县朗池镇北观巷,平常无正当职业,爱在社会上混。1995年,时年20岁的任九阳因犯盗窃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他因为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因吸食毒品,他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因注射毒品,他又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1月6日凌晨4时许,他在营山县紫罗兰商务宾馆大厅内趁保安熟睡之机,盗走前台上的2台液晶显示器和一台身份证扫描仪,2011年5月17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满获释后,任九阳还是不思悔改。2014年11月27日13时40分许,任九阳与绰号“黑娃”的男子发现营山县大南街某孕婴门市无人看管,便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由“黑娃”负责望风,任九阳到店内将李某的华为P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62元。2014年12月2日中午,营山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县城兴隆客运站外巡逻时,发现有盗窃嫌疑的任九阳,遂将其抓获归案。由于任九阳身染毒瘾,民警将其送至南充戒毒所强制戒毒。2014年12月18日,公安民警将其押回营山看守所刑事拘留,12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

    2015年3月16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九阳犯盗窃罪,向营山县人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任九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认为其主动交代案情,有自首情节,同时认为对被盗手机的估价过高,请求从轻判处。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九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九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任九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九阳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其不具有主动投案情节,不符合自首规定,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对被盗手机的估价过高的辩解意见,经查,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任九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三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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