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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悔改 男子再次盗窃被判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5-04-13 11:32:52
本网讯(程泽恩 张军) 一男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再次行盗窃。近日,四川荣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朝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邓朝华系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人。2014年8月10日,邓朝华伙同徐树北(在逃)流窜至乐山市市中区某小区门市,采取撬门和汽车搬运的方式盗走门市内存储的24箱白酒。9月18日,邓朝华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2日,邓朝华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驾驶农用车窜至荣县长山镇五通村乐自高速路天桥下,采取撬锁等方式将刘雷停放在此的一辆柳工牌黄色挖掘机盗走,并用车运回乐山。11月27日,邓朝华被公安机关抓获,挖掘机被追回。案发后,邓朝华将所盗的24箱白酒退还失主,并赔偿挖掘机失主经济损失6万元。经鉴定,被盗24箱白酒价值3076元,被盗挖掘机价值13万5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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