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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被盗心生不满 “失主”偷他人摩托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13 14:27:01
本网讯(云强) 因为自己的摩托车被他人盗走,为解决出行不便转念去偷别人的摩托车,4月10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胡小秋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小秋因为自己平日代步的摩托车被他人盗走而心存不满。为了解决自己的出行方便,被告人胡小秋于2014年9月8日23时许,在宜丰县新昌镇某小区,趁无人之机将他人停放在该小区自家楼下的一辆大江牌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小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自愿认罪,赃物被追缴发还了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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