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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翁迷恋赌博为筹赌资三次盗窃作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10:41:33
本网讯(莫庆铿) 4月13日,广西横县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宣判,年逾六旬的被告人陈善龙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一千五百七十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善龙为筹集赌资,于2014年10月11日、11月2日三次去到横县新福镇新福社区新宁街盗窃。其中: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陈善龙去到该街道被害人陈某高的商铺内,撬开桌子抽屉将1100元盗走,并用于赌博输光;2014年11月2日10时许,陈善龙去到该街道被害人陈某明的商铺内,在打开存放货款的桌子抽屉欲盗取财物时,被陈某明发现并制止,随后陈善龙逃离现场;2014年11月2日12时许,陈善龙又去到该街道陈某活的商铺内,盗走1袋重98斤的中药材莪苓后卖给他人,得款470元,已用于赌博输光。陈善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善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陈善龙已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陈善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善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将多次盗窃入罪,而不论数额多少。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陈善龙每次盗窃的数额都没有达到一千五百元,且有一起盗窃还是未遂,但其一年内三次盗窃,已达到“多次”标准,因而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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