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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不悔改 俩人结伙入店盗窃摩托车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17:04:35
本网讯(周军) 刑满释放后本应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一男子在释放出狱后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再一次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此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丙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丙田、王杰二人商议决定到弋江镇望江路的摩托车店盗窃摩托车。俩被告人来到摩托车店后,由被告人方丙田撬开店里的卷闸门,之后他们在店里盗走了四辆二轮摩托车,并放至福华商城附近。后被告人方丙田叫来其妹夫雷某(另案处理),三人一起将四辆摩托车转运到弋阳县连胜厂内。被告人王杰在转移摩托车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王杰将民警带到被告人方丙田家中,被告人方丙田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28270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丙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丙田、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丙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丙田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杰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杰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严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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