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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摩托车出售 买卖双方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10:06:21


    本网讯(邹清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桑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邬宇国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14年10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袁桑林携带剪刀、手电来到本市张巷镇一村组中间的空地处,用剪刀将被害人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的电线剪断,然后将该车盗走。两三天后,被告人袁桑林将该车以人民币2500元卖给被告人邬宇国。经价格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2014年9月25日晚19时许,被害人龚某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本市上塘镇被盗,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80元;2014年10月9日早上,被害人左某的红色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剑光街道一饭店门口被盗,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4年10月15日下午,被害人李某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本市杜市镇某村被盗,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2014年10月22日晚12时许,被害人黄某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本市洛市镇一煤矿更衣室门口被盗,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50元;2014年10月23日3时许,被害人文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本市洛市某煤矿的车棚里被盗,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元,上述五部车辆均由被告人邬宇国低价收购,后被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邬宇国明知是犯罪所得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袁桑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桑林、邬宇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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