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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破坏农田 四人涉案一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09:21:49
本网讯(蒙天富 李珊) 几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矿,破坏国家矿产资源。4月10日,广西宾阳县法院首例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覃志新等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领刑。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覃志新、覃庆福、同案人潘永安(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行政审批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宾阳县宾州镇某村村民承包的农田开设砂场非法采砂,雇佣被告人覃三兴在砂场负责日常管理、收取砂款等。期间,被告人覃香用向该砂场出租柴油机、抽水机、出砂带等抽砂设备,并雇请覃利(另案处理)等三人抽砂、装卸砂矿。至同年5月8日止,覃志新等4名被告人非法采砂的行为导致1187平方米农田被破坏。 经鉴定,砂场破坏区内砂矿划分为建筑用粗砂类型,开采的矿砂量为1811立方米;按照最低市场价格每立方米120元计算,覃志新等4名被告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价值21.73万元。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覃志新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覃庆福、覃志新作为砂场老板,积极维护砂场经营运转,起主要作用,以主犯论,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香用为砂场提供采砂设备,被告人覃三兴受雇在砂场管理、收取卖砂款,其二人获得的利益具有劳务性质,不属于砂场的真实经营收益者,对砂场老板非法采砂起到帮助的作用,起次要作用,均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该院遂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覃庆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覃志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覃香用、覃三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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