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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非法采砂自首后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12-21 11:07:09
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宁都县一男子结伙成立一砂场,其占股份45%,非法采砂一年多来,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15万余元。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23日后,被告人曾东生与包括同案被告人陈大力在内的其他六人合伙经营昌盛昌胜砂场,砂场股份分十股,其中,曾东生占4.5股,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曾东生管理砂场日常事务,其他人管理帐目,昌盛昌胜砂场还雇人任该砂场经理、开票员、抽砂工,在宁都梅江河会同(陂头段)河道采砂。2011年1月6日、2012年3月16日,宁都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先后二次到昌盛昌胜砂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进行责令停止,被告人仍然不听劝阻继续开采。经查,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30日昌盛昌胜砂场共开采细砂5000立方米,中砂5511.2立方米,粗砂2434.5立方米。其中,有1083立方米粗砂堆放在昌盛昌胜砂场尚未销售。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曾东生等人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150872.4元。 在案发前,曾东生等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行为,且均积极退回赃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东生为了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曾东生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故对其可适用缓刑。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曾东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案另一被告人陈大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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