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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价值百万稀土 判处徒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2-05-25 09:03: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任福生 赖裕辉)
寻乌一男子在未取得任何采矿手续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租赁山场开采稀土,牟取非法利益。近期,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镜非法采矿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定非法采矿罪前置程序规定后,该院审理的第一例非法采矿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陈镜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租赁的寻乌县罗珊乡罗塘村“马料”山场开采稀土。8月17日,寻乌县矿管部门向被告人陈镜送达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27日,被告人陈镜准备运走生产好的稀土时,被乡政府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共查获稀土78包,共计4240公斤。经江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陈镜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101968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陈镜主动投案,且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赣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于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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