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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拒不停止非法采矿均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28 15:10:31


     本网讯(陈志龙 陈志银)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和开采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2012年12月20日,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一审依法集中公开宣判两起非法采矿案件。依法对被告简某堂、简某琳、罗某华、彭某英、林某春等五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罗某华、林某春四人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等;同时,又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彭某英一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初,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伙同他人擅自在永定县培丰镇洪源村无证开采一铁矿矿产资源。在非法开采期间,永定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培丰镇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先后在于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告人仍拒不停止开采。2007年3月初,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还将该铁矿承包给被告人罗某华非法开采。2007年6月4日,该铁矿硐正在生产时被市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当场查获才停止开采。经认定,三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计为4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罗某华、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经永定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被告人罗某小华参与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8万余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鉴定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参与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48万余元,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罗某华三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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