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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对方横刀夺爱 男子带人殴打“情敌”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09 11:19:14
本网讯(杨丽娟 廖涛) 因记恨对方抢了自己女朋友,男子带人将“情敌”打伤。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飞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齐、张扬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害人万某到南昌市一酒吧接女朋友肖某,被肖某的前男朋友被告人郭飞看见。因记恨万某横刀夺爱,郭飞遂将万某拉进酒吧厕所殴打,这时郭飞的弟弟被告人郭齐和朋友被告人张扬也过来殴打万某,但被保安拖开。后当万某和肖某出门行至酒吧车辆进出口时,被告人郭飞等三人随后赶来并对万某拳打脚踢,为避开警察,郭齐、郭飞将万某拖到一辆出租车上并称要将其带到乡下收拾。后因万某哮喘发作,二人将万某送到医院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万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乙级。 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郭飞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郭齐、张扬到公安部门投案。2014年1月7日,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万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六万元,万某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飞、郭齐、张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万某轻伤乙级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齐、张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飞、郭齐、张扬庭审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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