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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心切走极端 债主拘禁殴打债务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03 11:49:09
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用错了方法去讨债,惹来不必要的麻烦,也是不理智、不可取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索取债务而召集人员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的案件,认定被告人黄文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文才与李春忠(另案处理)为追黄某波还债,叫黄文兴、黄文健、“杰青”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银座华隆小区地下停车场守候黄某波出现。当日12时许,黄文才等人在该停车场找到黄某波,阻拦黄某波离开,并对黄某波实施殴打,要求黄某波还钱。后黄文才等人强行将黄某波挟持上车带至贵港市港北区木必村能强胶合板厂附近的鱼塘边,以殴打、恐吓的方式逼迫黄某波还钱,黄某波因害怕,写了一张借条并答应将其的一辆绿色越野车抵押。当日17时许,黄文才等人强行将黄某波带到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的某二手车行,让黄某波将其一辆绿色越野车抵押给该车行,得款人民币14000元。所得款项,由黄文才、李春忠等人拿走。当日18时许,黄文才等人将黄某波放走。案发后,法医对黄某波的伤情进行鉴定,黄某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文才的亲属代其赔偿人民币500元给黄某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文才为索取债务而与同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文才为索取债务而召集人员,并积极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文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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