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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非法拘禁殴打致死疑似小偷 5人涉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25 10:50:04
本网讯(覃兆华 梁法贵) 一男子半夜三更闯入工地,工人怀疑其是小偷,遂将其绑起来并进行殴打,后不治身亡。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分别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唐志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潘杰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潘海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苏家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潘信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一工地一楼,被告人唐志强怀疑外来人员韦某是小偷,伙同被告人潘海林、潘杰炎对其殴打、控制,后由被告人唐志强用电线和建筑扎带将其双手反绑于身后,并用尼龙绳绕过其颈部绑在工地水泥柱上,随后被告人苏家盛拿一根尼龙绳来到现场,被告人唐志强、苏家盛、潘信东等人继续用尼龙绳、木棍对其进行殴打,并由被告人唐志强用被告人苏家盛拿来的尼龙绳绕过其胸部绑在水泥柱上至6点多钟,致使韦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韦某符合心源性猝死,身体多部位损伤是其猝死的诱因。 被告人苏家盛、潘海林发现被害人韦某死亡后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被告人唐志强、潘杰炎、潘信东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唐志强、潘杰炎、潘海林共同先行赔偿10000元给被害人韦某的家属。 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唐志强、潘杰炎、潘海林、苏家盛、潘信东与被害人韦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五被告人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共计150 000元,被害人家属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唐志强、潘杰炎、潘海林、苏家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五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韦某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多名现场目击证人均指证和五被告人均供认在作案过程中五被告人或徒手或持木棍对被害人韦某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殴打行为,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韦某符合心源性猝死,身体多部位损伤是其猝死的诱因,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五被告人的非法拘禁和殴打致被害人韦某身体致其身体多部位损伤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韦某心源性猝死的原因之一,五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韦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对被害人韦某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家盛、潘海林、唐志强、潘杰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唐志强、潘杰炎、苏家盛、潘信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被害人实施盗窃行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而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韦某案发前是否系实施盗窃行为并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本案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在案发当晚被害人韦某存在盗窃行为,即使发现被害人韦某有违法犯罪嫌疑,五被告人作为无执法权的普通公民,也应立即扭送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但五被告人以捆绑的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韦某的人身自由,并导致被害人韦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认为被害人韦某不存在过错,被告人苏家盛、唐志强、潘杰炎、潘信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非极其恶劣,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志强、潘杰炎、潘海林、苏家盛、潘信东以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死亡,他们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潘海林、苏家盛发现被害人韦某死亡后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被告人唐志强、潘杰炎、潘信东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志强、潘杰炎、潘海林、苏家盛、潘信东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志强、潘杰炎、潘海林、苏家盛、潘信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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