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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夜宵看他人不顺眼 三男子殴打伤人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26 10:30:18
本网讯(曾辉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丁小兵、张玉平、何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小兵、张玉平和何斌在本市一烧烤店吃夜宵,被害人唐某等人就在旁边的店吃夜宵。被告人丁小兵等人在喝酒过程中,被告人丁小兵看在旁边店吃夜宵的唐某不顺眼,就走过去对唐某说我看你不顺眼,唐某就说你为什么看我不顺眼,张玉平和何斌见状就将丁小兵拉回自己的摊位上。过了一会,丁小兵又来到唐某处,并用手打了唐某的帽子一下,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被告人张玉平、何斌见此情形,也与被告人丁小兵一起对被害人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丁小兵、何斌分别在2014年9月28日、9月13日主动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丁小兵、张玉平、何斌的家属与被害人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唐某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元,被害人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小兵、张玉平、何斌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随意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小兵、何斌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平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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