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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租客五天9次盗窃原房东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07 15:23:27


    本网讯(王艳凤)  俗语说“兔子不吃窝边草”,黑龙江省抚远县一男子5天内连续对自己的原房东盗窃8次。日前,抚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鑫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0月11日晚9时,被告人王鑫来到其原来租住的房东被害人孙雨欣家,见其家里没人,便跳墙进入,先后二次在仓房内盗得小推车、椅子等物品,并将盗窃所得物品拉到废品收购站变卖。15日,王鑫又二次进入被害人家仓房内盗得运动鞋、摩托车等物品,并拉走变卖。16日王鑫又3次翻墙进入内仓房内盗窃物品。当王鑫再次进入被害人家盗窃时被当场发现。经鉴定,王鑫所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鑫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鑫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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