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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毒针射杀土狗盗窃 一盗贼逃跑时跳河溺亡
发布时间:2015-04-02 09:07:28
本网讯(苏萍) 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家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家俊因缺钱用,伙同“小东”(绰号)商量去偷狗卖。两人窜至某土狗养殖场内,用弓弩安装毒针射杀的方式盗得土狗9只,后出售得赃款人民币1 500元,被告人刘家俊分得人民币750元。经物价部门估价,所盗9只土狗价值人民币2 268元。 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刘家俊伙同孟明勇(已死亡),用弓弩将唐某甲家一只重28斤、价值人民币336元的土狗射杀后盗走。因被告人所驾驶的微型车轮胎漏气,二人将唐某乙放在大院内的一辆五菱微型车左前轮盗走供自己所驾驶的微型车使用。后二人窜至蒋某的沙场,将蒋某拴在水泥砖房前的一只重约28斤、价值人民币336元的土狗抱上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刘家俊驾车载着孟明勇窜至皮仙岭村,用弓弩将唐某丙拴在自家猪场门口一只重24斤、价值人民币288元的土母狗射杀后盗走。 蒋某在得知自家的狗被偷以后,驾车进行追赶并报警。被告人刘家俊与孟明勇驾车逃跑。17时许,两人被派出所民警驾车拦住,民警在对被告人刘家俊与孟明勇进行抓捕时,两人不顾民警的警告,跳入灌江(江名)内欲游至对岸继续逃跑。后孟明勇游至江中间时溺水死亡,被告人刘家俊游至对岸后上岸逃脱。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家俊被公安机关拘传归案。 被告人刘家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赔偿了各失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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