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志芳) 被告人黄林荔、孟天佳、蒙力帆因一时之气,逞强好斗,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枪、砍刀恐吓他人。2015年3月31日中午,三被告人被广西荔浦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8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黄林荔、孟天佳、蒙力帆等人到荔浦县荔城镇“夜莺溜冰场”,想找溜冰场老板谈事时,认为溜冰场管理人员打电话找人来与他们打架,遂离开。当晚21时30分许,三被告人纠集“扁头鱼”、“伟强”、“阿冠”等十四人,由三被告人持自制枪,其余人员持砍刀到“夜莺溜冰场”欲找人打架。当三被告人带人进入溜冰场后,用枪口对着溜冰场内的人员大声喊“是哪个喊的人?”,见无人回答,就到溜冰场内逞强、示威。同时三被告人等人对收银台进行打砸,将收银台上的电脑显示屏砸到地上,并威胁溜冰场管理人员:“你们的场子,明天莫开了”。之后,三被告人一伙便离开现场。三被告人等人离开后,溜冰场的管理人员立刻报警。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2014年8月22日,三被告人经商量后到荔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枪、砍刀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寻事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在公共场所寻事滋事,是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