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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与保安争执猝死 家属获赔后又诉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5-03-31 10:20:03


    本网讯(覃兆华 徐卫)  一六旬老汉与物业保安发生争执致冠心病发猝死,其家属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得到赔偿,后家属将保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安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19868.82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金德、叶青夫妇住贵港市港南区某小区。2014年3月19日早上10点多,吴金德、叶青夫妇因门禁钥匙不能打开出入门问题,进入保安亭内与小区物业的保安林先乏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吴金德晕倒在保安亭门口,当天即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叶青当天也入院治疗。物业公司当日即向原告支付了28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认为:吴金德系冠心病猝死,与人争执、情绪激动、精神紧张是猝死的诱因。之后,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8月1日,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原告(即申请人)与物业限公司(即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没有责任,但被申请人出于人道,同意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含叶青的住院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尸体冷藏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5000元,扣除之前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的28000元,被申请人应再支付给申请人127000元。二、申请人须在签订本协议次日办理吴金德遗体火化手续,该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愿意向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被申请人在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决定书后3天内一次性支付上述的127000元给申请人,此款的分配使用由各申请人自行决定,如由此发生争议与被申请人无关。四、申请人一致同意将上述的127000元款项汇入叶青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手续办理完毕,款项转入该账户后,本事件终结,任何人包括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同时,各申请人负责做其他任何亲属亲戚的思想工作,防止他们以任何形式干扰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秩序,否则申请人须退回被申请人支付的15.5万元。”同日,原告与物业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法院司法确认并作民事确认裁定书,裁定双方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2014年8月4日,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清了余款127000元。

    另查明,吴金德系肢体残疾人。被告林先乏是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2014年3月19日,被告林先乏正在保安亭上班。事发当天,原告报警后贵港市港南公安分局并到场处理。2014年7月16日,吴金德尸体被火化。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19868.82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吴金德、叶青夫妻作为小区的业主,被告林先乏作为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在吴金德、叶青夫妇的门禁卡不能打开出入门的情况下,双方不能保持冷静,正确处理,而是争吵,导致吴金德因冠心病发作猝死。因被告林先乏当天是在上班,属履行职务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吴金德患有冠心病,在所持有的门禁卡不能打开出入门时,本应适时控制自己的情绪,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问题,但吴金德对自己的生命健康疏于注意,指责对方,导致双方争吵后晕倒在保安亭门口,造成冠心病发作死亡,其行为本身也有过错,依法也应负相应的责任。冠心病发作是导致吴金德死亡的直接原因,争执只是吴金德死亡的诱发因素。原告与物业公司事发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调解下,已就吴金德死亡事宜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原告与物业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物业公司已就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现原告就同一事实起诉要求被告林先乏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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