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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未成年人为“女友”斗殴 伤人者领刑9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24 17:19:35
本网讯(张瑜) 本应该在学校享受大好的花样年华,两个未成年孩子却因为“女朋友”而大打出手,在互殴过程中,其中一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将另一人刺伤,构成轻伤二级。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对吴某作案的凶器跳刀一把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因与被害人彭某的前女友金某交往而引起彭某的不满,彭某遂邀约被告人吴某斗殴。2014年11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吴某与朋友在黔西县新民村五组“万通修理厂”门口遇见彭某时,二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将彭某腰部杀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介于被告人吴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至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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