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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冒充警察持玩具枪抢劫未成年人 2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10 15:56:06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两名“90后”男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出狱后非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公然采取持玩具枪威胁和殴打等暴力行为抢劫未成年人的财物,甚至声称自己是便衣警察。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谭礼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谭礼彬与黄某宝、黄某、蒙某钦、黄某金(后四人另案起诉)经事先密谋后,于2014年6月8日凌晨,驾车到贵港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当窜到港北区港宝铁路桥底下见胡某(12岁)、覃某(14岁)途经时,黄某宝便提议抢劫,并与蒙某钦、黄某金下车拦截胡某、覃某。当黄某叫胡某、覃某拿钱出来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谭礼彬遂拿出一把仿真枪(实为玩具枪)威胁,胡某、覃某因害怕而不敢反抗,后被黄某搜身,抢走胡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50元。赃款用于共同挥霍。

    2014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谭礼彬、李胜与黄某宝、黄某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北门市场二楼楼梯口处(即翔乐源网吧西侧门口旁边),见黄某星经过该处,黄某即上前拦住并将黄某星拉过去,被告人谭礼彬有意将挎包里的一把仿真枪(实为玩具枪)显露出来并威胁黄某星(14岁)。黄某星因害怕便拿出人民币35元。李胜与黄某宝等人仍不满足,便又强行搜身,从黄某星身上抢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和夏朗牌N860型黑色直板触屏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一台。因被告人谭礼彬、李胜及同伙认为黄某星不老实,便轮流对黄某星拳打脚踢。案发后,公安民警从黄某处扣押了被抢手机并发还黄某星。

    2014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谭礼彬、李胜与黄某宝、黄某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高中地洞口附近时,见覃某创(17岁)独自骑摩托车经过,便尾随至港北区金港大道培仁中学门口。谭礼彬、李胜将覃某创拦停,并声称是派出所的便衣警察,怀疑覃某创所骑的摩托车是偷来的,让覃某创下车检查。覃某创下车后,黄某即马上骑上覃某创的摩托车欲启动,未果。覃某创借机提出让其发动摩托车并欲逃跑时,被谭礼彬发现用摩托车将覃某创撞倒,并拿出一把仿真枪(实为玩具枪)指着覃某创,李胜与黄某、黄某宝即上前对覃某创进行殴打,后将覃某创的新大洲牌二轮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抢走。案发后,民警从黄某处已将被抢摩托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覃某创。

    综上,被告人谭礼彬参与抢劫三起,劫得现金人民币285元以及价值共人民币1660元的手机和摩托车;被告人李胜参与抢劫二起,劫得现金人民币135元以及价值共人民币1660元的手机和摩托车。

    另查明,被告人谭礼彬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李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礼彬、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谭礼彬、李胜在实施第三起抢劫时,以口头宣称是便衣警察的方式,并采取持仿真枪威胁和殴打等暴力行为,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属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行为,且谭礼彬参与抢劫三起,属多次抢劫,依法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礼彬、李胜事先经密谋并使用持械威胁和殴打、搜身等暴力行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礼彬、李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且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礼彬、李胜属持械抢劫,抢劫对象均是未成年人,且二人均因犯罪被判过刑,属有犯罪前科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谭礼彬、李胜的违法所得,依法应责令谭礼彬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50元;责令谭礼彬、李胜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星人民币135元。根据被告人谭礼彬、李胜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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