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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客容留失足女发廊内卖淫 俩女老板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23 17:26:02


    本网讯(王俊)  为招揽顾客,为多赚钱,韦继云、覃金红两人在她们经营的“姐妹发廊”里容留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桩容留卖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双双领刑受罚。

    被告人韦继云自2012年起承租宜州市庆远镇城中西路32号经营“姐妹发廊”(又名“姐妹休闲阁”),为招揽顾客,韦继云容留妇女在该发廊内进行卖淫活动。2014年1月1日,被告人覃金红应韦继云邀请,与韦继云共同经营“姐妹休闲阁”,两人轮流值班,共同容留妇女在该发廊内进行卖淫活动。

    2013年11月7日23时许,盘某到“姐妹发廊”找卖淫女嫖娼,被告人韦继云即容留盘某与卖淫女罗某在该发廊2楼228号房间内进行性交易。

    2014年4月9日15时许,韦某到“姐妹发廊”找卖淫女嫖娼,值班的被告人覃金红即容留韦某与一卖淫女在该发廊2楼230号房间内进行性交易。

    2014年5月10日11时许,梁某到“姐妹发廊”找卖淫女嫖娼,值班的被告人韦继云即容留梁某与卖淫女蒙某在该发廊2楼219号房间内进行性交易。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韦继云主动到宜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继云、覃金红容留妇女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卖淫,其中被告人韦继云容留妇女三人次卖淫,被告人覃金红容留妇女二人次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继云邀请被告人覃金红合伙经营容留卖淫场所,负责保管犯罪所得款项并与被告人覃金红在发廊内轮流值班容留妇女卖淫,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覃金红的作用相对被告人韦继云较轻。被告人韦继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金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继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覃金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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