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足浴店老板娘容留女子在店内卖淫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1-05 09:56:43


    本网讯(张江枢)  足浴店老板娘为挣“快钱”,招揽年轻女子在其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不想门店开业第3天即被公安机关捣毁。近日,四川省营山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该老板娘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杨容利虽只有小学文化,可是在乡邻周围是有名的生意人,头脑灵活,很会协调关系。2014年3月,杨容利回到营山县城,租了一间门面,开了一间足浴中心。经过几个月的装修,在购买按摩床及足浴用具后,足浴中心正式开张。杨容利招揽了几名年轻女子到其店内上班。

    2014年3月31日,足浴中心开业仅3天,公安机关突击检查,将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一女子和嫖娼男子抓获。同日,杨容利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该卖淫女子供述称,自己是通过他人介绍来到该足浴中心,平时自己把杨利容叫“妈咪”,杨利容负责在店外招揽客人,然后由客人挑选服务对象,收费标准为“快餐”150元,杨利容提成50元,“包夜”500元,杨利容提成200元。开业3天来,自己在这里做了八九次,在店里挣了1000多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利容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多名女性在其所经营的场所内进行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据此,根据被告人杨利容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利容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