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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工盗走摩托后返回取自己车时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19 11:31:18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人蒋学文,平常以修理摩托车为业。有门技术本是好事,然而,他却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用钥匙将别人的摩托车捅开悄悄骑走。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蒋学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蒋学文生于1985年10月,家住营山县茶盘乡道林村,虽然只有小学文化,却有一手修理摩托车的好技术。2014年10月7日上午11时36分,蒋学文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去到营山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将车停放在邓某的大龙牌银色摩托车旁边,人便坐在邓某的摩托车上,用钥匙尝试着将该车启动,11时39分,他将该车骑走。邓某发现摩托车丢失后报了警,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相,查看了蒋学文偷车的过程,估计小偷还会来骑自己的摩托车,于是警方决定守株待兔。当日下午17时许,蒋学文前往停车场取自己的车时,被蹲守民警逮个正着。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33元。次日,蒋学文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1月1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学文犯盗窃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蒋学文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称家里还有年迈的父母,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自己今后再也不犯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学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学文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摩托车已经追回发还被害人,蒋学文又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蒋学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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