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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持刀对女童割喉致其死亡被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5-03-13 14:14:09
本网讯(李中华) 一精神病人残忍将五岁女童杀死,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并当庭作出了对被申请人喻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悉,这是该院自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制度上使用特别程序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规范,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喻某于2011年被诊断患偏执型分裂症,一直在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地治疗。2014年10月1日下午16时,被申请人喻某从家中拿出一把单刃刀,抓住在外玩耍的被害人姜某进行割喉致其死亡。2014年11月7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喻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 另查明,被申请人喻某在患病期间,在家中殴打过父母,杀人后觉得兴奋、开心。喻某现仍处于发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喻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喻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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