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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醉少女后开房两次进行奸淫 作恶青年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02 10:19:55


    本网讯(兰珊 尧山)  将妇女灌醉后,趁其处于昏迷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思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10月出生的张思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去年7月13日晚,张思与本村村民张某伟(另案处理)、于某、张某刚等人将董某(女,1999年4月出生)带至县城一饭店吃饭,期间张思、张某伟等人多次劝酒致董某喝醉,后张思将醉酒的董某带至宾馆开房欲行不轨,因董严重醉酒呕吐不止,张带她到医院输液治疗,次日凌晨2时许,张将输完液的董某带至另一宾馆开房,趁其醉酒昏迷、意识不清、无力反抗之机,将其强奸。当日上午8时许,张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受害人报警,警方很快将张思抓获归案。

    今年1月1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思趁被害人董某醉酒昏迷、无力反抗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诉原告人董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女子意志,侵犯女子消极的性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此可见,该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即通过强制方式致使女子不敢、不能反抗,借机侵犯其人身权利。其中的“其他手段”,包括迷倒麻翻灌醉、趁人熟睡或患病之机、用迷信说法压制反抗、冒充丈夫骗奸等,总之系违背女子真实意愿对其性自主权进行侵害。本案中,犯罪人即采用了劝酒灌醉的作案手段压制女子反抗并实施侵权,因此符合法条规定,构成强奸罪。再者,因罪犯犯罪时本案受害人已超过14周岁,不属幼女而属“妇女”,因此对罪犯未予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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