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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咬伤人狗主人拒赔被伤者诉至法院索赔
发布时间:2015-03-09 17:09:54


    本网讯(罗昌明)  近日,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犬伤人的案件作出了判决,依法判决恶犬主人周高赔偿被狗咬伤的梁秋人民币6520元。

    2014年11月5日晚上8时左右,梁秋路过周高家附近的时候,被周高饲养的一条大黄狗追赶咬伤,随后到县人民医院治疗21天,至11月26日出院。期间支付医疗费5115元。梁秋出院后,遂找周高要求赔偿,但周高以不是自己的狗咬伤梁秋为由拒绝赔偿。梁秋遂于12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65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本案当中,被告辩称原告的伤不是自己家饲养的狗咬伤,但是没有能够举出证据予以证实,亦没有举出原告被狗咬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判决周高赔偿被狗咬伤的梁秋人民币652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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