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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喝酒起争执重伤一人 三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26 16:22:38
本网讯(雷娜 阳瑜) 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伍斌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文斌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邓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文斌琦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矛盾,遂伙同其朋友在桂林市秀峰区爵色酒吧门口地下停车场处将被害人张某围住,要求其道歉。被告人文斌琦扇了被害人脸部,然后将其踢倒在地并踹其脸部。事后,经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眼眶骨折、鼻骨骨折,人身伤害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2014年8月1日,被告人伍斌辉、文斌琦、邓立及其朋友在爵色酒吧12号卡座喝酒。因朋友与邻座的被害人田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文斌琦用一玻璃酒壶砸在被害人何某身上,被告人邓立用灌装啤酒及杯子砸被害人何某,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被告人伍斌辉则持事先准备的一把约50厘米长的弯刀向被害人后背砍了几刀,将被害人何某的头部、颈项部、右胸部、右肩部、右肘部砍伤。被害人田某见被害人何某被砍,遂用左手帮其阻挡,也被被告人伍斌辉用弯刀砍伤。事后,经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人体损伤程度:(1)致使休克(中毒)属重伤二级;(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属轻伤一级;(3)头皮裂伤和右胸开放性气胸分别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田某人体损伤致左尺骨下段骨折、左前臂皮肤软组织裂伤(12.0cm)分别属轻伤二级。 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文斌琦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伍斌辉、文斌琦、邓立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田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一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三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何某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斌辉、文斌琦、邓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及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伍斌辉持刀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是导致被害人何某重伤的主要致害人,也是被害人田某轻伤的致害人,导致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较大,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文斌琦、邓立不是被害人受伤的主要致害人,作用相对较小,对三被告人分别按其相对作用分别予以处罚。结合被告人文斌琦、邓立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庭审时的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其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愿意进行帮教的意见,被告人文斌琦、邓立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被告人文斌琦、邓立适用缓刑。被告人伍斌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当庭表示认罪,虽然其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提交了帮教材料,但因其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用砍刀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根据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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