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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生简章被叫停 民办幼儿园状告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5-03-02 14:10:45
本网讯(易灿) 县教育局以幼儿园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办学,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刊登招生广告为由,责令其停止发布招生简章和刊登招生广告。对此,幼儿园不服而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件,幼儿园一审被判败诉。 2014年1月16日,小红帽公司以何志坚为代表人与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订立了《房屋租赁前期协议书》,租用原都安银塔宾馆开办幼儿园;同年3月17日,小红帽公司向都安县教育局呈报《关于申请创办都安县小红帽幼儿园的报告》,之后即对原建筑物进行改造和装修,同年6月22日获得教育局同意筹建的批复。同年8月6日,小红帽公司委托何志坚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吸纳足够的生源,县教育局发现这一情况后,分别于8月7日、29日作出了《都安县教育局公告》、《关于责令何志坚停止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通知》、《关于责令“小红帽幼儿园”、“广西区文化厅幼儿园.都安园”停止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通告》,责令其停止发布招生简章和刊登招生广告。小红帽公司及何志坚认为,教育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都安县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被告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原告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筹设期间没有经过报告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招生简章和刊登广告,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责令原告发布招生简章和刊登广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红帽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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