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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游戏时摔倒受伤 幼儿园疏于管理赔10万
发布时间:2014-01-13 09:10:08


    本网讯(丁华峰)  孩子上幼儿园期间脱离了父母的监管,如果受到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一起校园赔偿案件,裁判因游戏意外摔伤致残女童的郑州某幼儿园赔偿10余万元。

    6岁的小姑娘莹莹(化名)被父母送至郑州市某幼儿园处入托。去年的一天下午,莹莹在幼儿园老师的带领下和小朋友们一起做“老鹰捉小鸡游戏”,大家正兴高采烈时,莹莹突然摔倒右胳膊受伤,老师们急忙将莹莹送到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外踝骨折”。由于花费了大量费用,双方虽经教育主管部门调解,但没有就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莹莹的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伤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幼儿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郑州某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

    郑州某幼儿园辩称,莹莹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是在游戏过程中自己摔倒,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6岁的莹莹系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年龄较小,辨别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能力差,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及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根据伤残及治疗的实际花费,判决郑州某幼儿园赔偿莹莹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190.19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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