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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法院首位“不穿囚服的被告”出庭受审
发布时间:2015-02-28 17:24:45


现场。

    本网讯(阮传宝)  2015年2月28日上午,一起因涉嫌抢劫犯罪的被告人曹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未穿“马甲号服”而身穿便服出庭受审成了该院首例“不穿囚服的被告人”,引起了旁听席众人的极大关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于2月26日公布,其中关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埇桥区法院在《意见》公布的当日,及时把此规定迅速传达各业务庭室,并组织一线法官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这看似十分细小的规定,体现出的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法治精神的遵循,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出新的步伐。

  长期以来,被告人套着囚服受审已成多地通行之举。事实上,在法院依法正式作出判决之前,法庭中被告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穿着囚服出庭受审,容易让公众对当事人形成已经是“罪犯”的判断。“禁止穿囚服受审”只是一小步,但它显现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一大步。俗话说:不积小溪无以成江河,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只有更多“一小步”的积累,才能成就“千里之行”,让公平正义真正如阳光照亮国人的梦想,让法治真正成为推动现代中国阔步前行的强大力量。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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