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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男子欲抚养女儿 14岁女儿出庭反对获准
发布时间:2014-10-22 08:57:10


    本网讯(朱彪田 郎燕玲)  婺源一男子在婚姻期间没有对家庭、女儿尽责任而是玩起了“失踪”,被公告离婚后却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王盛祥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盛祥与被告赵喜蓉本是夫妻关系,他们于2000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入赘被告家,而被告患有轻度脑膜炎,智力稍逊于常人,但是生活能够自理,也能独立出外打工赚钱。2000年,两人的大女儿王某出生,2006年,两人的二女儿也出生了,两个女儿出生后一直在被告赵喜蓉的父母家生活。原告王盛祥2011年春节之后外出打工,故意中断了与家人联系,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之后,被告赵喜蓉无奈,以分居满二年为由起诉到法庭要求离婚,后经法庭调查确认情况属实,依法缺席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两个女儿暂由赵喜蓉抚养,待王盛祥出现后,如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异议,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6月18日王盛祥出现,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女儿王某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到未成年人的家中、学校调查了解情况。同时考虑到被变更抚养人王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事务的判断能力。于是承办法官庭审时,征询王某本人的意见,王某当即表示不愿意跟随父亲即原告王盛祥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患有轻度脑膜炎,智力稍逊于常人,但是生活能够自理,也能独立出外打工赚钱,其仍对子女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而原告在婚姻期间长年在外,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而且被变更抚养人王某长期与被告及父母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维持现状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再加上被变更抚养人王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其明确表示不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若不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强行改变其现有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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