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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二度借款未还拒出庭被缺席判决还款
发布时间:2015-01-06 10:34:40


    本网讯(赵令崧 张丹兵)  男子二度向他人借款到期不还,债权人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男子不还款还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近日,经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该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分别进行了缺席判决。

    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21日,被告劳文勇先后向原告黄明强借款20 000元和10 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给原告收执。前笔款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6月21日止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笔款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即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止,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主动将借款归还给原告。经多次催促还款未果后,原告先后把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劳文勇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书面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款时对利息没有约定,故法院对其请求起诉前的利息不予支持,依法支持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综上,南丹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由被告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诉请的两笔借款30 000及利息(利息以所借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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