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赌徒租车抵押诈骗他人钱财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2-25 15:50:41


    本网讯(徐攀)  江西铅山县一名男子将从租赁公司租来的丰田轿车抵押给被害人,骗取人民币共计55,000元。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德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梁德炎利用余明樟的驾驶证,从浙江省永康市安泰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浙GOP873号车的行驶证,并配制了该车的钥匙。回到铅山后,被告人梁德炎将该车抵押给了铅山县湖坊镇居民康本波,向其借款人民币57,000元用于赌博。几天后,被告人梁德炎在未通知康本波的情况下,用配制的钥匙将车开走还给永康市安泰公司。事后,被告人梁德炎在得知康本波要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汪太文还款人民币20,000元给康本波,其余37,000元直到2014年12月6日才由家属代为偿还。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梁德炎开了一辆从浙江省永康市安泰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车牌号为浙G557BS的丰田汽车回到铅山县,找到铅山县河口镇居民丁勇。被告人梁德炎谎称该车系他人与其赌博输钱抵押给他,以借钱去浙江省永康市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丁勇借款人民币20,000元。丁勇信以为真,于是从朋友林军处拿了人民币20,000元在扣除人民币2000后借给了被告人梁德炎,被告人梁德炎实得款项人民币18,000元。几天后,安泰公司发现车辆被抵押,便赶到铅山县将车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德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假告知的手段诈骗康本波人民币37,000元、丁勇人民币18,000元,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人梁德炎在案发后将诈骗康本波所得赃款全部归还给被害人,取得了康本波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