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丽琴 刘国华) 男子在停车场盗窃电动车电瓶被发现后,为窝藏转移赃物以暴力相威胁,结果盗窃转化为抢劫。2015年2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14时许,李金窜至江西省南昌市湖滨南路银湖大厦楼下的停车场,盗得三个电动车电瓶(价值750元),未料被送快餐到银湖大厦的胡某发现并阻止,李金用液压钳指着胡某进行威胁,胡某因害怕遂到大厦门口的保安室报警。当胡某同保安从保安室出来后,在大厦门口看见李金骑着堆满了电瓶的摩托车并准备离开,李金骑摩托车来到胡某面前,用液压钳指着胡某实施言语威胁后携带赃物离开现场。同年9月13日13时许,李金伙同他人再次窜至银湖大厦停车场盗窃电动车电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750元的财物,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