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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子出狱不悔改再贩毒当场被抓领刑11个月
发布时间:2015-02-03 15:05:17


    本网讯(易灿)  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嫌毒品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唐毓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唐毓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都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22时许,刑满释放不久的唐毓强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在该县安阳镇百才新区北六巷附近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两个吸毒人员蓝某、韩某,获款491元。双方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蓝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26克);在唐毓强承租房内搜查到1颗毒品海洛因(净重0.11克)和两大包毒品海洛因(净重68.17克)及两个方形毒品计量器。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毓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毓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再犯本罪,系累犯及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毓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唐毓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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