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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查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2-10 13:42:21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一农民,大字不识一个,却在醉酒的状态下,骑着无牌摩托车在街上跑,不料被执勤民警挡获。2月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谢四伟今年42岁,是营山县福源乡农民,没有读过书。2015年1月21日晚,谢四伟与朋友在县城聚会,期间喝了不少酒。当晚9时许,他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从营山县宝珍花园往北坝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营山县翠屏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8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谢四伟于2015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5年1月2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四伟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谢四伟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自己没读过什么书,以前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酒后驾车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四伟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在道路上故意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四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四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四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谢四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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