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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酒后两次强奸醉酒幼女被判刑两年半
发布时间:2015-02-10 09:25:07
本网讯(罗彩萍) 少年欲要女孩做女友,酒后趁女孩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二次。2月5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年仅16岁的张某辍学后一直随家人在外打工,2014年6月1日,张某回到村子里并请朋友到家里来吃饭喝酒,当晚在张某家吃饭的有十多名男女,其中有一个名叫张某某的女孩其从未见过,他觉得张某某长得不错,估计也就十三四岁的样子,便萌生了要张某某做女朋友的想法。当晚,张某某喝了不少酒,醉倒在饭桌旁,张某和几位朋友扶张某某到张某的房间休息。喝酒散场后,张某回到房间,看见张某某躺在床上,心想如果把张某某睡了,张某某做他的女朋友也是件不错的事,于是,张某趁着张某某醉酒之时强奸了张某某两次。 案发后,未满十二周岁的张某某回到家中大哭不止并坚持到派出所报案,后公安民警带张某某到医院检查并提取张某某阴道内的分泌物。经医师检查,张某某会阴处轻度裂伤,处女膜已经破裂,经鉴定,送检的材料中检出张某的精子。2014年6月2日,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张某的家人赔偿给张某某人民币7000元。 庭审中,张某称其法律知识太浅薄,否则绝对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他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趁未年满十二周岁的幼女酒后意识不清醒,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成立。张某作案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张某奸淫未年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从重处罚。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张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可视为张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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