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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未投交强险酿事故 车主按交强险赔偿
发布时间:2015-01-27 11:13:00


    本网讯(刘小明)  为节省100多元,摩托车不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撞后,车主负次要责任还要按交强险赔偿对方的车辆修理费。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李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凯损失25017.6元,原告刘凯按交强险赔偿被告李华车辆修理费3020元。

    2014年9月28日15时许,李华驾驶小型轿车沿安福县工业园区安华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安华大道十字路口时,遇刘凯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凯受伤的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华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凯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凯至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用去医药费12983.59元,后刘凯经司法鉴定为后续治疗费7000元,为此刘凯的各项损失共计25017.6元。

    李华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凯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时李华车辆亦受损,用去修理费54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凯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李华对刘凯提起反诉,要求刘凯按责任比例赔偿其车辆修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刘凯的损失,先由被告李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后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同样原告刘凯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为摩托车购买交强险必须且必要。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有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首先都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对方,这也是为了充分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原告刘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虽然仅负次要责任,因其没有按规定为摩托车购买交强险,所以仍然应该按交强险范围赔偿被告李华2000元财产损失。余额3400元,因原告刘凯负次要责任,所以按30%比例承担1020元,因此原告刘凯总共赔偿被告李华财产损失3020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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