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申时焕) 一四川青年到云南镇雄其岳父家玩耍,便捎带从途中购买的三支火药枪上山打猎。其它村民听到枪声后报案,公安机关遂将其抓获。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月28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汪胜杰从四川省安岳县开车前往云南省镇雄县,途经昭通到镇雄路段时,从一个不知名的人手中购买了三支火药枪、金属弹丸及火药随车带到镇雄县城郊其岳父家。次日,汪胜杰等人在场坝镇锅厂村村民王怀银带领下,开车捎带三支火药枪、金属弹丸及火药来到锅厂村付家湾附近的山上打猎。村民听见枪声后报案,民警赶往现场当场缴获二支火药枪、一根枪管、七十八颗钢珠弹丸。经司法技术鉴定,两支火药枪均为自制火药枪,均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金属管系自制火药枪的枪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胜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属情节严重。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