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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毒瘾发作变身“梁上君子”获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5-02-03 10:17:58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南充市某女子,大学毕业后不久染上毒瘾,先后被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去年,她毒瘾发作后,竟当起“梁上君子”,两次窃取他人财物。在第三次作案时,被群众当场挡获。2015年1月29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杨某4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2000元。

    文二妹今年38岁,南充市嘉陵区人,无业。早些年大学毕业后,她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瘾。2001年曾因吸毒被劳教两年,2012年1月又因吸毒被关进强制戒毒所戒毒两年。从戒毒所出来后不久,文二妹毒瘾复发,苦于无钱采购毒品,她竟萌发了当“梁上君子”进行盗窃的念头。2014年4月13日上午,文二妹在营山县朗池镇某产后恢复中心,趁吧台无人时,将杨某钱包内的现金4000元予以盗走。2014年9月7日下午,文二妹在营山县朗池镇某会所A3卡座内,趁陈某休息时,将陈某的手包盗走,内有现金2000元。

    2014年9月19日,文二妹第三次盗窃作案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挡获。面对警方的讯问,文二妹如实交待了自己前两次盗窃的事实。由于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20日,文二妹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15年1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文二妹犯盗窃罪,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文二妹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二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文二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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