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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集团“硕鼠”里应外合多次盗窃电缆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02 16:58:32


    本网讯(甘仕兴 周小杨)  男子韦小宝曾经在贵港的一个钢铁集团工作,为了攫取暴利,便利用以前同事的职务便利,里应外合6次将车间的将近四十米电缆盗走。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韦小宝、龙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拘役五个月,并分别处罚金4000元和2500元。

    韦小宝曾经是贵港市钢铁集团职工,并且是在环烧车间工作,所以对车间环境非常熟悉,与工人也非常熟。在辞掉该工作之后,便想要偷该车间内的电缆的念头,于是便伙同里面的职工,里应外合将电缆偷走卖掉。

    2013年11月份的一天,韦小宝伙同该集团职工陈某晓(另案处理)在贵港市钢铁集团环烧车间内盗窃电缆。得手后,陈某晓将盗得的电缆剥皮后卖掉得款130元,赃款全归陈某晓所有。同年的12月份的一天,韦小宝又伙同该集团职工刘某前(另案处理)到该集团环烧车间内,将3条电缆偷走。其中,刘某前偷得2条,剥皮后卖得54元;韦小宝偷得1条,卖得200元。

    在2014年元旦前一天,韦小宝自己窜到该集团环烧车间内,将偷得的电缆在车间内剥掉外层绝缘皮后,便通知该集团职工龙涛前去帮忙将赃物运走并藏在龙涛的车库内。第二天,韦小宝、龙涛合力将偷得的电缆拉去卖掉得钱1290元,其中,韦小宝分得赃款1000元,龙涛分得赃款290元。同年的元宵节前一天,韦小宝、龙涛经密谋后,再次窜到该集团环烧车间内,偷得13.8米长的电缆(价值3400元)。之后将偷得的电缆剥皮后销赃得2530元,其中韦小宝分得赃款1700元,龙涛分得赃款830元。

    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尝到“甜头”的韦小宝、龙涛经密谋后,再次窜到该集团集团的环烧车间内,将14.05米长的电缆(价值4500元)偷走。之后将偷得的电缆剥皮后销赃得3330元,其中韦小宝分得赃款1700元,龙涛分得赃款1630元。

    在韦小宝第六次进该集团环烧车间盗窃电缆的时候,即在2014年2月晚上的9点左右,其正在车间内偷电缆时被该集团的保安人员发现并抓获,当场缴获了钢锯、胶钳等作案工具、电缆皮以及19.8米长的电缆(价值4600元)等物品。

    在韦小宝被抓后,龙涛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伙同韦小宝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韦小宝的家属代其赔偿贵港市钢铁集团经济损失5000元;龙涛的家属代其赔偿贵港市钢铁集团经济损失3950元。

    法院审理认为,韦小宝、龙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韦小宝、龙涛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中,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六次盗窃中,韦小宝参与共同盗窃五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9574元,分得赃款4600元;单独盗窃一起,财物价值4600元。龙涛参与共同盗窃三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9190元,分得赃款2750元。在第六起盗窃中,韦小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龙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韦小宝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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