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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遭反抗致他人轻伤 男子被判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5-02-02 15:31:10
本网讯(程君 杨体曼) 原只打算飞车抢包,不料一番拉扯之后犯罪定性变了样,抢夺变抢劫,罪加一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转化型抢劫案,被告人黄树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9月12日晚,曾因盗窃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黄树清伙同化名叫“阿局”的男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到桂平市城区伺机抢夺财物。21时许,二人在桂平市某中学斜对面处发现唐某独自前行,遂决定对其实施抢夺。随后“阿局”驾驶摩托车靠上前去,坐在后座的黄树清趁唐某不备伸手拉扯并夺得其胸前挎包,唐某惊觉后双手拉住摩托车车尾不让二人逃走,“阿局”继续驾车前行,被告人黄树清企图拍打唐某的双手未果。唐某被拖行约100米后,与黄树清二人倒在地上,过往群众将黄树清抓获,“阿局”逃脱。经清点,唐某被抢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90.1元、卡西欧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4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唐某被拖行致肢体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抢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唐某。 庭审后经主办法官调解,黄树清赔偿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树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树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树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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