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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并抢劫打伤警察 嚣张小偷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29 14:39:18
本网讯(王笑莹) 周林因先前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屡教不改的周林又干起了“老本行”。在多次盗窃、抢劫之后被受害人发现遂报警,周林为逃脱抓捕,在被捕过程中打伤两位民警。1月2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结此案。 2013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周林驾车至洛阳市吉利区一小区内实施盗窃,周林用随时携带的开锁工具将事先就踩好点的被害人宁某家的门锁撬开进入室内。在一番寻找后,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副,银耳坠一对,军刀一把,女士挎包一个,共计价值约3600元。盗窃得逞后,周林并未感到一丝不安,又到同一小区张某家,使用同样的手段从张某家中盗走现金200元。 在洛阳连做两起盗窃案的周某觉得不能再继续下去,为避免被发现,于是驱车回到巩义。中午吃过饭后,“手痒”的周林又按耐不住,驾车来到巩义市北山口镇一居民小区,又将被害居民张某家门锁撬开实施盗窃。没想到在实施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回到家中并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北山口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周林想逃脱抓捕,趁乱中用随手抓起的砖块将派出所的民警王某头部打伤,并迅速坐进车内准备驾车逃离。另一位民警孙某看见后,试图伸手拉住驾驶室车门以阻止周林逃逸,被周林驾车甩开,导致民警孙某右手受伤。最终在民警合力之下,将周忠林抓获。 经鉴定,民警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民警孙某受损伤为轻伤。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又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周林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巩义市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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