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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施工会影响上坟 老人咬破他人手指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20 09:42:36


    本网讯(张江枢)  南充一六旬老人担心工地施工影响其上坟,便到工地阻扰施工,在与工人争吵的过程中咬破工人手指。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该老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7月17日,王佑安路过自家土地时,看见不远处有一建筑公司正在热火朝天地施工,而自家地里还有一座坟,“供奉”着去世的老人。王佑安认为公司施工阻挡了其上坟的道路,而且影响风水,对仙逝的老人极不尊敬,便大大咧咧地走到施工队前。“都给我停下来,谁让你们在这里挖水沟的?”这时候一工人走上前答道:“老人家,我们在这里施工都是得到政府许可的。”王佑安正眼没瞧,大声说道:“政府许可没用,我没许可都不着数。”工人说道:“你这个人怎么不讲理呢?”王佑安一听,顿时气上心头,走到工人跟前指着问:“谁不讲理,谁不讲理……”两人顿时吵了起来,继尔发生抓扯,王佑安哪里是对手,见自己落了下风,瞅准时机一口咬下去,顿时工人的手指鲜血直流。这时,王佑安才松开了口。经鉴定,工人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佑安与人发生纠纷时,未能冷静处置,致使被害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佑安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佑安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佑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佑安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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